国家网信办计划出台新规定,规范数字虚拟人服务全流程。

国家网信办制定的《虚拟数字人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数字虚拟人是指存在于非物质世界中,采用图形学、数字图像处理和人工智能等技术,由真人或计算机驱动,模拟人的外貌,具有声音、动作、交互能力和个性等特征的虚拟数字图像。虚拟数字人信息服务涉及哪些权益?除了必须保护的权益外,数字虚拟人还有哪些禁止事项?新法规将如何通过管理标准带来更好的技术? 《虚拟数字人信息服务管理政策(已删除征求意见)》分为总则、权利保护、服务规范五章规定、监督和法律责任及附则共27条。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于迅认为,顺应人工智能技术普及趋势,草案基本建立了覆盖全链条、多主体的责任共同体。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于迅:过去,复杂技术的治理责任往往集中在少数大型平台或服务提供商身上。然而,随着人工智能工具使用门槛的降低,任何普通用户都可以成为数字虚拟人的“创造者”或“编辑者”。这一重大变化要求更加明确服务提供商、技术支持、服务用户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义务。在权利保护方面,征求意见稿指出,利用敏感信息的组织或者个人为造型、成像、场景搭建等活动提供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符合“单独征得自然人同意”、“自然人撤回同意后”、“尊重他人权利和合法利益”等要求。明确他人的肖像权、荣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不得侵犯。征求意见稿明确禁止诱导未成年人沉迷数字虚拟人服务。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研究中心主任佟立华先生:数字时代显然,对虚拟人信息服务进行规范和控制是非常必要和紧迫的。在许多国家,这个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在一些国家,由于数字虚拟人与未成年人结成虚拟情侣而导致未成年人自杀的案例发生。草案建议规定,禁止未成年人使用诱导过度消费、诱导宗教信仰的虚拟亲属、虚拟伴侣等虚拟亲密关系、数字虚拟人服务,不允许未成年人模仿对未成年人构成危险的行为,实施违反社会公德或者表现极端情绪的行为。明确,不得提供可能导致或者诱导未成年人养成不良习惯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数字虚拟人服务。针对《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以列举的形式明确了禁止行为。中国社会科学院互联网法研究中心主任刘晓春:我们理解,在使用数字虚拟人服务的过程中,有可能产生有害内容,个人信息、肖像权、话语权受到侵犯,通过数字虚拟人服务可能实施绕过人脸识别、语音识别认证等违法行为。非法账号注册、评论撰写等行为监管较为全面。同时,服务提供商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例如面向内容的管理制度,并且用户行为必须得到约定和规范。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也比较完善。例如,将明确用户在数据处理活动、信息生成与发布、全过程识别等方面的义务,促进从“技术消费者”到“责任共享者”的观念转变。
(编辑:杨秀峰)

推荐文章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